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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吉布提须知

时间:2011-04-27来源:互联网  进入阿拉伯语论坛
核心提示:中国公民赴吉布提须知 一、签证须知 吉布提至今没有关于签证须知的成文规定,经我馆咨询吉警察局官员了解到一些关于签证的基本信息。申请旅游签证者,需要提供往返机票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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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吉布提须知 

一、签证须知

  吉布提至今没有关于签证须知的成文规定,经我馆咨询吉警察局官员了解到一些关于签证的基本信息。申请旅游签证者,需要提供往返机票和资金证明,在所在国吉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申请商务签证,须提供住房证明或担保函或邀请函以及往返机票,在所在国吉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二、入境须知

  入境时必须持有签证或者允许申请落地签证的担保函。

  三、海关规定

  出入吉布提携带外汇没有数额限制,购买商品也没有数量限制。

  四、吉布提医疗卫生情况简介

  吉布提医疗卫生状况很差。死亡率为17.7‰,儿童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分别为每10万人114和740。吉人口死亡的主要病因是呼吸系统疾病(包括结核病)、疟疾、腹泻和艾滋病。

  吉卫生系统有三级机构,依次是佩尔蒂总医院、各县医疗卫生中心以及基层门诊所和卫生站等,共41个单位,城区和农村各占一半。除上述公营机构外,法国驻吉军队下属的军医院、3家私人诊所和9家私人小门诊部等在吉卫生事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合格的专业人员短缺,每一万人口才有1.5名医生、0. 07名牙医、0.13名药剂师、7名护士、0. 67名产科医生和0. 75名化验人员。另外由于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很多病人根本得不到及时治疗。

  因国家经济困难、外国援助减少以及大量难民涌入,吉实行的免费医疗制度难以为继。

  针对以上种种困难,1996年以来,吉政府着手开展医疗改革。改革主要目标是:预防主要疾病、维护母婴健康、宣传卫生和营养知识、促进公共卫生。主要工作是:推进卫生领域的权力下放,即重组中央卫生管理机构和基层卫生机构,规划卫生区,扩大主要公营卫生机构的自主权,吸纳私营机构;保障药品的正常供应;医疗服务的使用者需支付一部分费用;保障母婴健康,禁止割礼;控制传染病,特别是性病、艾滋病、结核、疟疾和腹泻病的传播;扩大卫生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吉卫生部制定了《发展基本需要计划》和五年行动计划,组织了一系列培训班,向基层社团成员传授基本卫生防疫知识以及鼓励社区医疗人员的发展等。吉政府计划今后还将加强传染病的监测机制,继续鼓励社区参与和加强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在对外合作方面,中国、法国和埃及在吉佩尔蒂总医院派驻有医疗队,世界卫生组织在吉设有代表处。

  我援建了一座门诊楼。自1980年7月至今,我共派遣十一批医疗队共60名医务人员来吉工作。

  五、医疗保险须知

  吉布提医疗保险主要分两大类: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和一般公民医疗保险。国家公务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由国家司库直接从其工资中提留,不需个人交纳;一般公民则到社会保障机关(Organisme de la Protection Sociale )交纳,一般公民因其工资数额不等,缴纳其工资2-4%的保险金。

  六、治安状况

  吉治安状况较好,也有难民流民等不安全因素。自今年8月起,内政部下达非法居留人员在30天内离境的通谍后,90%以上的主要来自邻国的非法移民返回原国,吉治安得到改善。

  七、交通安全和外出旅行注意事项

  吉当地人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外出旅行交通联络不便。

  八、与使领馆和当地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方式和电话

  我使馆电话:00253-352247

  吉外交部:00253-353342

  吉警察局:00253-351171

  九、涉及中国人常遇问题的有关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在吉经商,必须办理合法的经营手续,同时还要提防警察的勒索。

  十、气候及自然灾害状况

  吉沿海地区为热带沙漠气候,内地属热带草原气候。全年分两季:11月至次年3月为凉季,平均气温27℃;4月至10月为热季,平均气温37℃,最高气温达45℃以上。雨量稀少,年降雨量仅为188毫米左右。旱灾是吉主要自然灾害。

  十一、吉布提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编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吉布提国籍的授予、取得和丧失,都适用本法。吉布提共和国签署的协议和做出的其他国际承诺不在此限。

  第二条 授予吉布提国籍就是指本人自出生之日起由于父母的吉提国籍而具有吉布提国籍。取得吉布提国籍就是指本人出生以后,通过法律或国家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国籍。

  第三条 关于授予吉布提国籍的新法律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之日仍是未成年人的个人。吉布提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现行法律根据行为的时间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加以规范和约定。

  第四条 本法中“吉布提共和国”是指国家所有领土,即1977年6月27日吉布提共和国独立时所确定的疆域。

第二编 吉布提原始国籍

第一章 因出生在吉布提和其周边国家而取得吉布提国籍

  第五条 在1977年6月27日,根据当时有效法律规定,出生在吉布提而具有法国国籍的个人及其未成年孩子,具有吉布提国籍。

  第六条 根据当时有效法规,原籍为吉布提的个人或原籍为吉布提周边国家并在吉布提领土内获得了法国国籍的个人,具有吉布提国籍。上述个人在取得吉布提国籍时,其未成年子女也具有吉布提国籍。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适用于在1977年6月27日之前通过申请取得了法国国籍的原籍为吉布提或原籍为吉布提周边国家的个人,前提是上述个人从属于或融入吉布提某一团体并且根据法国法律规定预先放弃了法国国籍。

第二章 因血缘关系取得吉布提国籍

  第八条 父母双方为吉布提公民,婚生孩子或非婚生孩子均具有吉布提国籍。

  第九条 父母身份不明,出生在吉布提的孩子,具有吉布提国籍。母亲为吉布提公民,父亲身份不明,出生在吉布提的孩子,具有吉布提国籍。在未成年期间与外国人建立了亲子关系的个人,不具有吉布提国籍。

  第十条 根据本编条款规定取得吉布提国籍的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即被视为具有吉布提国籍,即使法律规定授予其国籍的条件是在出生后才建立。但是,出生后吉布提国籍的取得,不影响在此之前第三者基于其孩提时之国籍所取得的权益。

  第十一条 在未成年期间建立的亲子关系才影响国籍。

第三编 特殊暂行措施

  第十二条 1977年6月27日之前,法国法律规定的外国女性,与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取得吉布提国籍的个人通婚,即在通婚之日被视为取得吉布提国籍。但在1977年6月27日,本人离婚或与外国人结婚,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自1977年6月27日起,加入吉布提军队和国家安全部队的任何个人都具有吉布提国籍。

第四编 吉布提国籍的取得

第一章 取得方式

  第十四条 吉布提国籍可以通过公权机构的决议取得,即当事人申请、政府颁布法令同意其取得吉布提国籍。

  第十五条 女性婚姻不影响其外国配偶的国籍。

  第十六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与吉布提公民通婚,只有满足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八条之后的条款的规定要求,才能取得吉布提国籍。

  第十七条 收养孩子对被收养人的国籍无影响。

  第十八条 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处理入籍申请事务,该委员会位于司法部,由总统任命的法官担任主席该委员会包括:两名内政部代表,其中一名为国民警察代表;一名卫生部代表;一名吉布提法官;共和国特派员或入籍申请当事人居住地的特派员代表。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外国人取得国籍必须在递交入籍申请前在吉布提定居至少10年,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第十九条规定的定居年限可减至5年:为吉布提共和国的独立做出贡献的;通过自己的才能已经或可以为吉布提共和国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与吉布提公民通婚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有在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后才能提出入籍申请。取得国籍后,婚生未成年子女具有吉布提国籍。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取得吉布提国籍不受时间限制:父母双方一方为外国人的成年人;取得吉布提国籍对吉布提共和国具有特殊利益的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 未满18岁的人不能提出入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品行不良或受到法律制裁(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个人不能取得吉布提国籍.在国外受到的法律制裁也被考虑在内。此外,还需提供表明身体健康的健康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未融入吉布提社会,尤其是未掌握吉布提所使用语言的其中一种的个人,不能取得吉布提国籍。

  第二十六条 若在加入国籍时,当事人是不可撤销的驱逐或软禁对象,不能取得吉布提国籍。法律不允许取得吉布提国籍的个人,也不能取得吉布提国籍。

  第二十七条 被判有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或轻罪,或未被平反的上述罪行,或根据刑法第309、311、312、314、330、331、334和355-6条款被判有六个月以上入狱而未被平反的罪行以及被判有盗窃、诈骗、背信罪、窝藏、敲诈勒索、挪用资金和伪造等罪行而未被平反的人,不能取得吉布提国籍。

第二章 取得国籍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取得吉布提国籍的个人自取得之日起,就享有吉布提公民的权利,本法第二十九条和特别法规规定的不在此例。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自取得吉布提国籍起5年内,不具有吉布提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限制不影响当事人在具有经济、社会、职业、科学和文化性质的公私营机构中的工作和任职。

  第三十一条 取得吉布提国籍并对吉布提共和国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免受第二十九条的限制。

第五编 吉布提国籍的丧失

  第三十二条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个人丧失吉布提国籍。吉布提国籍的丧失通过法令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与外国人通婚的吉布提人,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向任命的法官或吉驻外领事部门宣布放弃吉布提国籍。

  第三十四条 取得吉布提国籍的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丧失吉布提国籍:(1)被判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2)根据刑法109-131条规定被判有犯罪行为的(3)被判有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罪行的(4)为了外国的利益做出与吉布提公民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并且有损于吉布提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在外国军队或会共机关以及吉布提政府未参加的国际组织中任职的吉布提公民,不顾吉布提政府禁令未放弃或终止上述职位的,丧失吉布提国籍.政府禁令到期时,当事人还未终止其上述任职,则由政府法令宣布其丧失吉布提国籍。

  第三十六条 依据法令丧失吉布提国籍的,自该法令签署之日起生效。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声明放弃吉布提国籍的,自该声明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编 取得吉布提国籍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所有要求取得吉布提国籍的申请均应提交内政部人口处申请材料收到后应出具收据、记录在案并加上批注。

  第三十八条 根据要求,申请人办理身份证明、职衔等有关证件,以便于:(1)确定其申请在法律上是可接收的。(2)负责申请事务的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血缘关系、职业和在吉布提的居住期限决定申请是否合法。(3)确定其在吉布提或原籍国有无犯罪记录。(4)根据健康证明确定申请人是否健康。

  第三十九条 如果当事人在入籍申请时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则可由根据第五十二条任命的法官签署的公证文件代替。

  第四十条 所有入籍申请均应由警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涉及申请人的道德、行为、忠诚以及授予其国籍给国家带来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入籍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内政部应向负责国籍事务委员会主席转交申请人的全部文件以及警察邵门的调查结果及其意见。

  第四十二条 负责国籍事务委员会主席收到入籍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应将材料提交该委员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同意申请人加入吉布提国籍的文件应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第四十四条 如果入籍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负责国籍事务委员会主席判定该申请不能接收,内政部应公布不予受理。宣布不接收入籍申请的公告,应该说明理由。宣布驳回入籍申请的会告不必说明理由。

第七编 国籍诉讼

  第四十五条 民事法庭是唯一有权受理国籍争议案件的机构。国籍问题与其他行政司法判决相比具有优先审判权。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都有要求判定其有无吉布提国籍的权利。共和国检察官具有判定他人是否具有吉布提国籍的权利,他是所有申请国籍行为的辩护者。每当国籍问题作为附带诉讼提交到有权判定国籍的法庭时,均应该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执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时,主管法庭做出延期审判的决定,而公权机构或第三者对国籍问题提出上诉时,检察官有责任对此起诉。要求上诉的第三者应进行诉讼。

  第四十八条 对吉布提国籍的审判和判决,即使在当事人和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也有效。有关第三者上诉吉布提国籍判决的案件均应受理,但需共和国检察官对此提出诉讼。

第八编 关于国籍问题向法院的举证

  第四十九条 吉布提国籍诉讼的举证应由涉及其国籍诉讼的个人负责。但是,此项举证,应由怀疑第三者国籍的人进行,第三者系根据以下第五十二、五十三和五十四条款持有吉布提国籍证明的。

  第五十条 授予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吉布提国籍时,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要求的所有条件才能成立。

  第五十一条 除吉布提国籍的丧失、放弃和失效外,当个人被证实不具备法律规定取得吉布提国籍的任何条件时,其具有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事实才能成立

第九编 国籍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由法庭主席特别任命的法官才有权对判定具有吉布提国籍的个人授予国籍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国籍证明书应该参照本法,指明当事人具有吉布提国籍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没有相反证据提出,该国籍证明书一直有效。

  第五十四条 当法官拒绝颁发国籍证明书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部长提出上诉,若理由合理,后者可以决定颁发。

  第五十五条 为实施本法,若需要时可颁布政令。

  第五十六条 此前的条款若与本法抵触均作废。

  第五十七条 自颁布之日起,依照紧急诉讼程序,本法立即付诸实施。

  哈桑·古莱德总统

  于1981年10月24日颁布

  1981年10月24日议会通过第200号关于国籍法的法令1995年议会通过第80号关于国籍法修正案的法令,修改后的国籍法于1995年5月28日由古莱德总统颁布实施。

  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条 原国籍法第五十二条修改如下:由法庭主席特别任命的一审法庭的法官才有权对判定具有吉布提国籍的个人授子国籍证明书。

  第二条 自颁布之日起,依照紧急诉讼程序,本法立即付诸实施。

  十二、驻在国参考网站

  吉布提通讯社http://www.dj.adi

  吉布提民族报http://www.dj.lanation

  吉布提广播电视台http://www.rtd.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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